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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2 「第二開發區」市地重劃行政訴訟宣判結果-縣政府勝訴

前有地主申請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成立籌備會,縣政府基於公共利益考量,且屬於施政計畫重大建設,不予受理申請,地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該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112年1月31日宣判:「原告之訴駁回」。
縣政府持續推動公辦市地重劃作業,接下來計畫召開睦鄰茶會,以小規模方式與民眾溝通說明重劃內容,蒐集民眾意見,同時也希望民眾協助提供市地重劃同意書,共同促進地方發展,並接續辦理市地重劃計畫報請內政部核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1月31日判決要點摘錄如下:
  1. 自辦市地重劃核其目的在於「公私協力」之基礎上,由政府部門運用民間資金及效能,輔助公辦市地重劃之不足,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財政規劃對於都市化整體開發方式具有裁量權限,倘已擬定公辦重劃為開發方式,應不予核准自辦市地重劃。
  2. 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就個案評估採何種開發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本即具有裁量權限,主管機關已擬定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自應予尊重。
  3. 只要公辦市地重劃政策已定,並經由內政部核定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即符合「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即不得申再行申請自辦市地重劃,以免疊床架屋,影響整體之開發。
  4. 縣府基於公共利益考量,避免公共設施無法銜接整合,以確保工程品質並維護地主權益,採六個開發單元全區一次辦理公辦市地重劃,核其裁量並無違誤,法院自應尊重。原告主張原處分違法,即非有據。
  5. 縣府於108年專案計畫報告會議決議:「擬訂合併嘉義縣治都市計畫檢討劃定之6個市地重劃開發單元,其中單元1、單元5、單元6請地政處優先辦理公辦市地重劃」,即將開發單元5、6列入優先公辦市地重劃範圍;並核定為嘉義縣施政計畫之重大建設,另有嘉義縣議會請縣府積極加速推動六單元公辦市地重劃之決議,足見縣府已擬定開發計畫,合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3項第3款所定「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
  6. 原告主張籌備會發起人已符合法定要件一節,惟各該發起人並未公推由何人擔任籌備會代表人,原告以係爭籌備會代表人名義提出申請,不無疑義。
  7. 原處分於法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之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