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配作業

問題一:重劃後土地如何辦理分配?土地所有權人有無表達意見的機會?
答:
  1. 重劃後之土地分配須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原則上,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
  2. 土地分配完竣後將邀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召開土地分配草案說明會,展示分配圖說,聽取土地所有權人意見;另分配結果將公告30日,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問題二: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及調整分配土地之方法及為何?
答: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主管機關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
    依據「嘉義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規定,所稱「畸零地」係指建築基地深度及寬度任一項未達下列規定者:
建築基地情形 第二種住宅區
正面路寬7公尺以下 最小寬度 3.5公尺
最小深度 11.0公尺
正面路寬7~15公尺以下 最小寬度 4.0公尺
最小深度 15.0公尺
正面路寬15~25公尺以下 最小寬度 4.5公尺
最小深度 15.0公尺
正面路寬超過25公尺 最小寬度 4.5公尺
最小深度 18.0公尺
  1. 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1.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除依第22條規定辦理外,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2.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
    3. 同一宗土地跨占分配線二側,其各側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於分配線二側個別分配之;其中一側應分配之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向面積較大之一側合併分配之。
    4.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依第2款規定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5.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問題三:本案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為47.07%,是否表示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都可分配回52.93的土地面積
答:
重劃總平均負擔比率47.07%,為全區的平均負擔比率,並非表示每一位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都可分配回52.93%的土地面積。各宗土地重劃後實際分配面積應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9條附件二公式及第31條規定分配原則及方法辦理,故個人實際配回面積應考量自身重劃前土地面積、重劃後分配街廓位置、重劃前後地價及臨街地特別負擔等條件辦理分配計算,因此個人實際配回比例仍視配回街廓位置、臨路條件及重劃前後地價而有不同,並非固定比例。

問題四:重劃前為共有土地重劃後希望分配為單獨所有,如何辦理
答:
  1.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分別共有之土地,土地持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其他共有人過半數及持分面積合計過半數或持分面積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可分配為單獨所有;土地持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依同條第2款規定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2. 依同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分別共有之土地分配為單獨所有,如共有人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3. 土地所有權人如要分配為單獨所有,除需達前述人數及面積標準外,應檢附共有人之同意書,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同意書內容應包含全體申請人核章及重劃後土地位次。

問題五:重劃後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時,依法得申請合併,惟與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皆不相識,如何處理?
  1. 未達區內所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可先自行協調區內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
  2. 未能自行協調合併者,得於本府指定期限前出具個人資料公開同意書,由本府彙編成冊,讓同樣都有合併分配需求的土地所有權人能藉此有個媒合平台,以達成合併分配之意願。
問題六:重劃後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時,經協調後又無法合併者,該如何補償?如果分配後放棄該筆分配結果又該如何辦理?
  1.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同一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土地應分配面積,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時,本府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或協調合併分配之,如仍無法分配,應以現金補償之。
  2. 另同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之土地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而不能分配土地時,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後地價發給現金補償,但因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分割,致應分配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者,以其重劃前原有面積,按原位置評定重劃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依同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應分配面積已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1/2,經主管機關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後,如申請放棄分配土地而改領現金補償時,應以其應分配權利面積,按重劃後分配位置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予以計算補償。

問題七:土地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要如何分配?
坐落於公共設施用地上的土地,將考量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土地面積多寡及鄰近街廓區位條件,無法按原位次分配者,將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調整分配。
  1. 土地所有權人於分配街廓內有原位次土地時,得在不影響原位次分配下將鄰近公共設施用地上之土地合併分配於該街廓。
  2. 土地所有權人於分配街廓內無土地可供公共設施用地上之土地合併分配時,將依全區調整分配原則於鄰近合適之街廓辦理調整分配(實際分配方法後續將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訂定調整分配原則後依循辦理)。

問題八:同一所有權人有多筆土地,可申請合併分配嗎?若有共同持分的土地,可申請拆單分配嗎?
  1.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應以原位次分配為原則,即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且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因此,同一街廓內有數宗土地在原位次均能單獨分配,應逐宗個別辦理分配,但如果有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情形,可依實際情形合併分配。
  2. 依本府過往辦理市地重劃案例(貨轉、公二),皆有提供協調拆單及合併之服務。未來將主動通知有拆單或合併需求的地主,提供協調平台,將協助發函邀請該筆土地全部所有權人參加協調合併說明會,以利各地主完成土地分配。

問題九:本案最小分配面積是多少?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重劃後土地之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主管機關視各街廓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及都市計畫所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後續將依本案街廓形勢條件,考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嘉義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規定,劃設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及全區最小分配面積。

問題十:目前建築物坐落於計畫道路上要怎麼處理?可以申請原位置保留嗎?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市地重劃開發時範圍內既有合法建物如有妨礙都市計畫及市地重劃計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也未影響市地重劃計畫,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問題十一:土地面積太小之後可以分配土地嗎?
如遇重劃後面積不符合該街廓可分配之最小面積時,得採合併的方式辦理分配作業,本案後續將辦理土地分配草案說明會,屆時如果土地拆單及合併之需求,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將協助發函邀請相關土地全部所有權人參加協調合併說明會。